裁判文书详情

齐**与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8月10日以庭下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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