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8月10日以庭下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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