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乾安县余字乡政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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