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松原**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常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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