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史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史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核对原告冯**身份时,原告自认是个体工商户,在庭审中查明冯**是敦化**车修配厂的业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