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长岭县某某机动车修配厂诉被告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岭县某某机动车修配厂诉被告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6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长岭县某某机动车修配厂修理吉J560B6号本田奥德赛轿车,欠修理费2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李某某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李某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长岭县某某机动车修配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