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乾**汽车修理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汽车修理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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