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乾**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修车款人民币1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