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8月4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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