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汪*与牡丹**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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