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牡丹**总公司牡丹江第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汪*与牡丹**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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