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长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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