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广起因与被上诉人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5000元修理费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高广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