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申请执行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郝**申请执行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2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申请执行费38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14)鸡冠商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到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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