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中国**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诉被告中国**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