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诉被告中国**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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