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宁县**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道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李**与胡**、胡**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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