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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陈**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2014年4月12日我与被告陈**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我把自己家的楼房盖维修承包给了被告。对维修项目、面积、价款、以及损失的承担、保质期限都做了明确的约定。维修结束,我们在居住期间仍然透气、漏雨以致于屋内长满霉斑,影响了我们正常生活。我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诉于法院,要求被告按现在的市场价格包赔我的经济损失20000元左右。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陈述楼盖透气、漏雨不是事实,我不予认可,根据我们签订的合同第二条,我维修的是楼盖,合同约定保证不漏雨、不给损坏,现铁皮盖是好的没有坏,也不漏雨,我维修时用的是珍珠岩达50公分厚度根本不可能透气,所以也就不存在缓霜现象。屋内长霉斑与我维修楼盖无关,我不同意包赔。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原告将自家顶楼更换楼盖工程承包给被告陈**。被告是包工包料。签订合同后被告就开工干活,大约四、五天完工。被告用了珍珠岩、水泥、油毡纸、沥青等材料。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加工承揽合同”原件一份及彩印照片三份,证实在被告维修后当年原告屋里墙面长满霉斑。该加工承揽合同第一条约定了更换楼盖的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第二条中约定“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任务,保证再不漏雨、不破损、不能有其他损坏。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及时维修完毕,否则,给住户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中约定了更换的楼盖保质期为10年。经质证,被告对该“加工承揽合同”无异议,承认是其本人与原告签订的。被告对照片是原告家的房间无异议,被告到原告家看过,认可墙上和棚上确实有霉斑,但称“这不是漏雨”,被告称当初是楼盖的铁皮把跑风挡住了,后来被告给维修的。被告认为这是由于原来漏水留下是霉斑,夏天应该开窗透气,与被告维修楼盖无关。庭审时原告承认“下雨楼盖不漏雨,就是屋里长霉斑”。本院对加工承揽合同及彩印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修理合同关系。被告按原告要求已完成了修理工作。虽在被告维修后当年原告屋里墙面长满霉斑,但庭审时原告承认“下雨楼盖不漏雨,就是屋里长霉斑”,对长霉斑的原因原、被告均未有相关证据证实,庭审中双方均表示不要求做技术鉴定,故本院对长霉斑的原因无法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被告有义务保证楼盖不漏雨、不损坏等质量问题,现楼盖不漏雨、只是屋内墙壁和棚顶长霉斑,原告未有证据证实其原因与被告维修质量有关,故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日后有其他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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