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胡**、胡**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胡**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胡**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在中国农业**铁力市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原告李**与被告王长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与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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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中国**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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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东宁县**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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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马**、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