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胡**、胡**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胡**、胡**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胡**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胡**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在中国农业**铁力市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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