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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2014年11月,被告王XX在原告李XX处修车,修车费用共计2万元,经原告李XX多次索要,被告王XX偿还了6500元,剩余13500元未偿还。2015年3月23日,被告王XX给原告李XX出具了一份13500元的欠条,并约定2015年4月5日一次性付清。后原告李XX多次找被告王XX索要该欠款,但被告王XX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故原告李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XX返还13500元修车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庭审中,原告李XX举证如下:

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王XX欠原告李XX修车款共计13500元。被告王XX于2015年3月23日为原告李XX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4月5日一次性付清13500元欠款。被告王XX未出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王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依据以上证据及原告李XX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被告王XX在原告李XX处修车,修车费用共计2万元,经原告李XX多次索要,被告王XX偿还了6500元,剩余13500元未偿还。2015年3月23日,被告王XX给原告李XX出具了一份13500元的欠条,并约定2015年4月5日一次性付清该欠款。后原告李XX多次找被告王XX索要该欠款,但被告王XX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现原告李XX以被告王XX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XX立即给付修车款1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修理合同纠纷。被告王XX欠原告李XX修车款共计13500元并向原告李XX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XX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欠款,故原告李XX要求被告王XX给付13500元修车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XX给付原告李XX修车款13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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