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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半**有限公司与无锡东方**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美新半导体(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东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羊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美**司再审申请称:(一)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美**司虽在维修单据上签字,但不能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维修项目、工时费、材料费等进行鉴定。(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实认定中**羊公司诱导美**司增加不必要维修项目的两张维修单、吉**司按美**司要求拆除部分更换零件。因无锡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与吉**司为无锡市场仅有的两家沃尔沃车辆维修4S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当予以采信。(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吉**司无证据证明更换动力转向油和刹车油的合理性,二审法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该行为为欺诈,明显不当。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车辆维修过程中形成的维修委托书、两份接车修理单、结算清单均经美**司签字确认,美**司与吉**司就涉案车辆的维修达成一致意见,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吉**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美**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修款项。美**司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主张其在维修单据上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对维修项目、工时费、材料费进行鉴定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部分均对两份维修单的内容和吉**司按美**司要求拆除部分更换零件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和认定,结合《车主手册》、《车主保修和服务手册》、汽车修理费发票、两份接车修理单和结算清单等事实,采信富**司证人证言,并对吉**司维修项目合理性作出判断,并无不当。

吉**司更换转向油、刹车油超出维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吉**司应当予以返还材料、工时费。因涉案车辆登记在美**司名下,美**司并非为生活消费而接受服务,一、二审法院未支持美**司关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主张,亦无不当。

综上,美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美新半导体(无**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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