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与被告邢**、钱大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已预交),由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