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与邢**、钱大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与被告邢**、钱大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已预交),由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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