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修理厂与被告万*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修理厂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修理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江阴**修理厂已预交),由江阴**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江阴市长泾**汽配服务部与邢**、钱大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徐州之星**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四**有限公司与常州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无锡开**限公司、无锡**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常隆**有限公司与裘**、裘*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市**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安**有限公司与青海电**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江阴**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市**有限公司与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市**有限公司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