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修理厂与万德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修理厂与被告万*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修理厂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修理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江阴**修理厂已预交),由江阴**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