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市**有限公司与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