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民**有限公司与苏州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双方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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