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维诉被告宁波铁**限公司、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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