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宝**限公司与郭**、陈**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宝**限公司诉被告郭**、陈**、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温州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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