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宝**限公司诉被告郭**、陈**、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温州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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