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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