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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奔**限公司、王**与王**、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奔**限公司与被告王**、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奔**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于2015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义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奔**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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