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傅**与被执行人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多起,其名下财产不足抵偿所抵押的债务,申请人也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定执民字第3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