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五云镇正大轿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周锦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缙云县五云镇正大轿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缙云县五云镇正大轿车维修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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