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汝建成为与被上诉人王**、曾*,原审被告抚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汝建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汝建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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