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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与被告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江**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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