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徽威**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温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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