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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名仕娱乐会所与台州富**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台州富**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名仕娱乐会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支付修理费2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电梯维修报价单,被告同意原告电梯维修方案,并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款20000元,发货前付20000元,余款23000元于调试合格7天付清。后被告在2014年9月5日付款20000元,在2014年9月10日付款20000元。后原告按约定将电梯维修完毕,但被告尚欠原告电梯维修款23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台州市椒江名仕娱乐会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富**限公司修理费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市椒江名仕娱乐会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农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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