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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为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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