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徐**、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已减半),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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