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名扬汽车车身维修部与被告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玉环名扬汽车车身维修部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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