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合肥市**有限公司诉合肥政务**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合肥政务**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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