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昌盛、梁**与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盛诉被告梁**、第三人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盛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昌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昌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9元,减半收取4194.50元,由原告舒昌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