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盛诉被告梁**、第三人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盛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昌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昌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9元,减半收取4194.50元,由原告舒昌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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