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施**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施**(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40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还款9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施**已按约还借款100000元。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的执行费11400元、诉讼费6400元由被执行人施**向本院交纳。现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9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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