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梅**、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协商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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