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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陈**与被告(反诉原告)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罗**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罗**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陈**负担。反诉受理费513元,由反诉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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