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赵增产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增产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增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执民字第8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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