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陆**、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原告极荣权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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