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冯小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小水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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