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的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1元,减半收取计5790.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