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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的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1元,减半收取计5790.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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