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登记在其妻袁海燕名下的坐落于宁海**环城西路14弄2幢3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42983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宁国用2004字第0041842号】。本院依法在浙江省宁**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上述标的物,2014年11月14日童**(身份证号码:)以7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张**登记在其妻袁海燕名下的坐落于宁海**环城西路14弄2幢301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童江芬所有。
二、买受人童江芬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