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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奔与王**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厉**因与被上诉人雷奔、邹*,原审被告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开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向上诉人王**、厉**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505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王**、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开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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