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何**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云*与被执行人何*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何*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何*西缴纳执行款384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7791元,申请执行费5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何*西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西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何*西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外出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调查函、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