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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黄**与黄**、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黄**、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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