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兴国、赵**诉被告启东**泉水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兴国、赵**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兴国、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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