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严**、苏**、王**、茹**诉被告启东市东南电镀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严**、苏**、王**、茹**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严**、苏**、王**、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严**、苏**、王**、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270元(原告已预交8564元),由许**、严**、苏**、王**、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